鄭州市自來(lái)水總公司
執法職權分解及其執法責任
行政處罰(共13項):
1、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接管用水的
法律依據:《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處罰種類(lèi):罰款
2、盜用、擅自轉供城市公共供水的
法律依據:《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處罰種類(lèi):罰款
3、擅自將自備水管道與城市公共供水管道連通的
法律依據:《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處罰種類(lèi):罰款
4、生產(chǎn)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zhì)的單位將生產(chǎn)用水管網(wǎng)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wǎng)系統直接連接的
法律依據:《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處罰種類(lèi):罰款
5、在城市供水管網(wǎng)上直接裝泵抽水的
法律依據:《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處罰種類(lèi):罰款
6、擅自拆除、改裝、遷移或損壞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
法律依據:《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處罰種類(lèi):罰款
7、擅自安裝二次供水設施或二次供水設施與城市公共供水管道直接連通的
法律依據:《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處罰種類(lèi):罰款
8、二次供水設施未按市人民政府規定時(shí)間蓄水
法律依據:《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處罰種類(lèi):罰款
9、修建建(構)筑物、施工作業(yè)、堆放物料等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安全的
法律依據:《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處罰種類(lèi):罰款
10、擅自啟閉城市公共供水閥門(mén)的
法律依據:《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處罰種類(lèi):罰款
11、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專(zhuān)用配電線(xiàn)路上搭接其他用電線(xiàn)路的
法律依據:《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處罰種類(lèi):罰款
12、非火警擅自動(dòng)用城市公共消火栓的
法律依據:《鄭州市城市公共消火栓管理辦法》第十五條
處罰種類(lèi):警告、罰款
13、損壞城市公共消火栓的
法律依據:《鄭州市城市公共消火栓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處罰種類(lèi):罰款
執法責任表:
承辦機構:鄭州市城市供水監察隊 | ||
承辦崗位名稱(chēng) |
執法責任 |
執法責任人 |
受理崗 |
受理投訴;對供水市場(chǎng)進(jìn)行檢查;對違法案件調查取證,向當事人指出違法事實(shí);查封、暫扣違法物品;下達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shū)或《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shū)》。 |
劉 崢 梁 濤 |
初審崗 |
詢(xún)問(wèn)當事人或證人,確定違法事實(shí)、證據等情況,制作詢(xún)問(wèn)筆錄和勘驗筆錄;根據違法事實(shí)、證據提出初步意見(jiàn)和填寫(xiě)《行政違法案件立案審批表》、《行政處罰審批表》報隊長(cháng)、法制機構審核。 |
丁向軍 靳國強 |
審核責任人 |
審核證據、辦案程序、處罰意見(jiàn),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shū)》,呈主管領(lǐng)導審批。 |
宋其嶺 |
審批責任人 |
簽署行政處罰決定 |
李玉峰 |